《象》曰: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
所以能无咎者,以所为得其当也。所谓当,居中用刚,而能守正虑危也。
上九,何校灭耳,凶。
上过乎尊位,无位者也,故为受刑者。居卦之终,是其间大,噬之极也。《系辞》所谓“恶积而不可擒,罪大而不可解”者也,故何校而灭其耳,凶可知矣。何,负也,谓在颈也。
《象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人之聋暗不悟,积其罪恶,以至于极。古人制法,罪之大者,何之以校,为其无所闻知,积成其恶,故以校而灭伤其耳,诫聪之不明也。
贲 离下艮上
《贲》,《序卦》:“嗑者合也,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贲,贲者饰也。”物之合则必有文,文乃饰也。如人之合聚,则有威仪上下,物之合聚,则有次序行列,合则必有文也,贲所以次噬嗑也。为卦,山下有火。山者,草木百物之所聚也,下有火,则照见其上,草木品彙皆被其光采,有贲饰之象,故为贲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