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时期,伴随着现代工业发展的是新兴工人劳动者群体数量的急增,从而劳资关系问题及其矛盾的呈现,亦成为新的社会问题。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利益,要求生活的改善、待遇的提高、工作的保障,由此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运动。中国新式劳动组织便应运而生,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势力。“在旧式的公所、会馆、公行等工商组织以外,新式的工会便成了社会的重要团体。”①为应对这种新型的团体和劳工势力的普遍发展,民国政府草拟并颁布了《工会法《劳资争议处理法》《团体协会法》《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》等法规,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兴群体和团体的权利与义务;兴办职工教育设施,提高工人和普通民众的教育水平;设立劳工卫生委员会,实业部劳工司与中央工厂检查处等,推动了劳工福利与救济事业的发展。这成为民国社会建设论题中的重要内容。
合作运动的兴起与发展,也是近代中国社会建设的新趋向。合作运动的发展历程,首先是从合作主义思想的鼓吹到合作社的建立,继而因政府的协助和提倡得到显著发展。五四运动前后,薛仙舟、章元善等一批知识分子大力宣扬合作主义,并身体力行,试办一些合作社,合作运动逐渐发展为一场民间自发性的社会改革运动。但初期的合作运动收效甚微,“它的活动与发展,不论社会性的广度或本身的持续力,都很短暂,范围有限,没有深刻的影响与实质成果”。②除早期合作运动自身的缺陷之外,政府的缺位显然是合作运动成效不彰的关键因素。事实上,直到1927年以后,南京国民政府以行政的力量强力介入合作事业,合作运动才步入较快发展的轨道。国民政府颁布《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》《合作法草案》等法律法规,各地方政府也为合作社立规建制,逐步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合作行政体系。“中国之合作运动,在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前后,是大不相同的,在前是民间的运动,在后即是政策的推行了。”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