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北朝末年的举秀才、孝廉和明经射策,门第限制已经放宽,成为寒人入仕的途径[47]。在废除九品中正制的隋代,明经、秀才及进士科以考试(射策)成绩作为去取的标准,正是庶族寒门地主在仕途上要求公平竞争的反映。
科举制度在隋朝还处于探索阶段,很不成熟。隋朝官吏的选拔,除许多贵族子弟依靠父祖资荫取得官职外,隋王朝还多次下诏“分科举人”。比如在开皇二年(582年),诏举贤良。开皇十八年(598年),诏令京官五品以上及总管刺史,以志行修谨、清平干济二科举人。仁寿三年(603年),隋文帝又诏:“其令州县搜扬贤哲,皆取明知古今,通识治乱,究政教之本,达礼乐之源,不限多少,不得不举。”[48]隋炀帝在大业三年(607年),也下诏天下,令以孝悌有闻、德行敦厚、节义可称、操履清洁、强毅正直、执宪不挠、学业优敏、文才美秀、才堪将略和膂力骁壮十科举人。这种分科举人,基本上说还是汉魏以来荐举制度的延续。这些被举的人是否要参加考试,不得而知,但对举荐的人才的要求,却与过去有所不同。过去举荐人才多强调“德”的方面,而隋朝“分科举人”强调的是“才”,“清平干济”、“执宪不挠”、“才堪将略”是“干才”,“明知古今,通识治乱”、“学业优敏,文才美秀”是“才学”,这也是科举制度以才学作为取士标准这一精神实质的体现[49]。